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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信访局贯彻落实《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2-19 信息来源: 点击: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依据《河南省信访局贯彻落实〈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实施细则》(豫信〔2014〕7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信访事项登记 坚持来访必登,对群众来市上访反映的信访事项,一律由工作人员登记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按规定程序受理办理。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受理及办理环节的各项文书在信访事项办结后及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告知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全面客观。

     二、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一)对市政府及所属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 

(二)已经市直行政机关或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受理,但来访人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处理(复查)意见或处理(复查)意见未落实的信访事项。 

(三)来访人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处理(复查)意见,或者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到位,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未履行督办工作职责的信访事项。 

(四)来访人不服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按规定程序来市申请复查(复核);或反映县区人民政府复查工作机构和市直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受理复查申请的信访事项。 

(五)按照“一单式”信访诉求逐级受理办法,信访人持有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在《信访诉求单》上签字确认无权受理的信访事项。 

(六)需要市政府协调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参照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范》处理。 

(七)中央、省、市领导批示、交办的属于市级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

     三、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范围 

(一)应当但未经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及市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 

(二)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来市上访再提出同一诉求的信访事项。

 (三)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复查(复核)机构已经受理且正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信访事项。

 (四)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又在复查期限内,且未到规定的复查(复核)机构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五)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县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四、信访事项不再受理范围 

(一)已经省级复查复核机构复查复核、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 

(二)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无正当理由超出《信访条例》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三)信访事项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五、信访事项受理程序 

(一)市级受理信访事项程序 来访人到市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应首先填写《信访人登记表》进行登记,接待人员接谈、审阅后,确定该信访事项是否由市一级受理。 1.对越级来市上访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由接待人员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按程序生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书面告知来访人到有权办理的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对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出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2.对受理的来市上访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由接待人员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在15日内向来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程序性受理告知书》,同时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下发信访事项转送(交办)单,提出信访事项办理要求和时限。 3.对信访人来市要求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市级复查(复核)机构要在1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按照复查复核有关规定办理。 4.来访人不同意市级的处理(复查)意见,要求复查(复核)的,应填写《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登记表》和《依法逐级走访诉求单》,引导其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 

(二)市直部门受理程序 1.市直部门接待的群众来访,应在登记审查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向来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向来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遇有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按要求填写《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告知信访人延期原因。 对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书面告知其到有权办理的机关提出。对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向来访人出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同时做好思想疏导和化解工作。 2.市直部门接受的市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要在15日内受理且按要求反馈,向来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向来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遇有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按要求填写《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告知信访人延期原因。 3.来访人到市直部门申请复查的信访事项,市直部门应在1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按照复查复核有关规定办理。 4.来访人不同意市直部门的处理(复查)意见,要求复查(复核)的,应填写《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登记表》和《诉求单》,引导其向市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提出。 5.信访事项办结(复查、复核)后,《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等受理、办理的相关文书要及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 

(三)越级信访事项的处理 市信访局每月将赴京到省来市的越级上访情况通报给各县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 1.对越级赴京到省的信访事项:一是将越级赴京到省的信访事项数据进行分解,建立《越级上访案件台账》;二是将越级赴京到省的信访事项通报各县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三是对各县区及市直相关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时限和程序进行督查督办。 2.对越级来市的信访事项:一是按照来访必登的要求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二是将越级来市的信访事项通报各县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三是对各县区及市直相关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时限和程序进行督查督办。 3.对重复越级的信访事项,除按上述两项处理外,列入重点信访事项督查督办。

     六、信访事项通报和责任追究 

(一)市信访局每月向各县(区)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和市直有关部门通报越级上访情况。

 (二)市信访局对不按“一单式”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处理(复查、复核)意见落实不到位,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的,通过实地督办、“点对点”通报、重点约谈等方式,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三)对确因工作不力,引发群众越级上访,并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依据《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七、其他相关事项 

(一)各县区和市直行政机关要依据《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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