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考勤制度
发布时间:2016-02-26 信息来源: 点击:
一、机关全体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
二、因私事外出或不能上班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副部长及其他处级干部请假由部长审批;科长请假一天以内由主管副部长审批,一天以上报部长审批;科员请假一天以内由科长审批,一天以上一周以内,报主管领导审批,一周以上报部长审批。请假批准后,由本人将请假条交部办公室。因公外出,须向主管领导和部办公室说明。
三、正常办公时间,副部长及其他处级干部、科长外出办事的要向办公室打招呼,说明去向。
四、不得无故超假,若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原批准领导续假,并向部办公室说明。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批准领导及办公室销假。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四章七十条之规定予以辞退。
六、各副部长对主管科室人员考勤情况进行监督。
七、各科室负责人作为本制度的具体实施者,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