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6-02-19< 信息来源: 点击:
1、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2、负有受理(程序性)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3、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访条例》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