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一)根据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省纪委六次全会、市纪委三次全会的安排部署,依据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从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为着眼点,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政治、纪律、作风上的保证。
(三)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农村党的基层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得到明显加强;农村党员干部和基层涉农部门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农村党员干部素质明显提高,党群、干群关系日益密切;党员领导干部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公道正派,勤政为民,廉洁自律;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农民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得到认真纠正,从而为推动农村党的建设和经济建设发挥坚强的政治保证作用。
(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工作对象:乡镇机关及所属部门干部、村两委干部、基层站所干部。
二、关于农村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五)农村基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行为准则和上级规定,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成为勤政廉政的模范。(1)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2)不准用公款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3)不准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和在入党、提干、提职等方面搞权权、权钱、权色交易;(4)不准借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聚敛钱财;(5)不准违规用公款进行吃喝和用公款参与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6)不准挪用、侵占、截留国家惠农政策性扶贫和救灾资金及其实物;(7)不准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8)不准利用职权借用公款逾期不还;(9)不准参加封建迷信活动;(10)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六)农村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以上行为规范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关于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学习教育工作
(七)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教育的主要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定等。
(八)充分发挥县市区、乡镇基层党校和培训基地教育的主渠道作用。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校和培训基地教育的重点内容,并把学习教育纳入乡镇培训规划和县市区、乡镇、村组织建设“三级联创”体系。同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县市区、乡镇党委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内容,抓好落实,力求实效。
(九)建立健全乡镇、村级主要领导干部任职、任期和进修等培训制度。县市区、乡镇每年应当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分期分批进行集中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及黑板报、宣传橱窗、远程教育网络和廉政文化下基层等多种形式,加强农村廉政教育,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决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使农村各级领导干部始终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四、关于农村基层案件查办工作
(十)查办案件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环节,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部署任务,加强指导,抓好督查,总结工作,推动落实。
(十一)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办案工作要围绕乡镇机关、村级两委、基层站所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行贿受贿、以权谋私、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等违纪违法问题,重点查处经济案件、道德案件、弄虚作假案件、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案件,以及农民反映强烈的热点案件和坑农、害农、损害农民利益的案件。同时要加强基层信访网络建设,不断完善农民诉求机制。
(十二)县市区纪委对办案工作要坚持“两手抓”,即一手抓自办案件,以此带动乡镇办案工作;一手抓对乡镇办案工作的督查和指导,从而推动农村基层案件查办工作全面开展。
(十三)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从工作上、政治上、生活上支持爱护纪检监察干部,并对办案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交通、通讯工具等给予支持,为办案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十四)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和有案不查责任追究制。乡镇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纪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对不抓办案、不支持办案或者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处甚至说情干扰办案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办案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关于农村基层纠风治乱和“三公开”工作
(十五)农村基层纠风治乱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纠建并举的原则,既要治标又要治本,既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又要加强教育、完善制度。
(十六)把抓好乡镇各部门、各基层站所的行风建设,作为农村纠风治乱工作的重要方面,把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农收费和对农民吃、拿、卡、要问题,作为农村纠风治乱的重点内容,切实加大查纠力度。
(十七)以开拓创新和优质服务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大力加强农村基层站所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
(十八)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群众反映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现象的督查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受理,一经查实要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建立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推进农村“4+2”工作法,规范农村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把农村基层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作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拓宽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方式。
(二十)建立健全“三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制度。通过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预公开制度、定期审计制度以及成立“三公开”监督小组、设立举报电话、监督信箱等,把办事结果公开与事前、事中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结合起来,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建立起一套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十一)把农村基层“三公开”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推行“公开”制度不力或不称职的,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对拒不执行“公开”制度及有其它违纪行为的,要追究其相关责任。
六、关于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二十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及工作机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十三)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县市区、乡镇党政一把手是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党政班子其他成员负主要和直接责任。
(二十四)每年初,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计划,并进行责任分解,明确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责任单位及协同责任单位的责任与要求。党政一把手要与分管领导及所属地区、部门、单位和行政村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定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建立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制度和各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并向上级党委、纪委书面报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自身廉洁自律情况。考核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十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凡不能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抓得不力,以至发生重大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要受到责任追究,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七、关于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与组织实施
(二十六)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和基层党支部、村委会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做到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十七)乡镇纪委要认真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乡镇机关、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都要设立纪检小组或纪检委员,做到有人管事、有人办事,形成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网络。
(二十八)县市区、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结合实际,创造性的开展各项工作。
(二十九)县市区、乡镇财政部门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特别要抓好“收支两条线”、村级财务管理、公务接待管理和民主理财等制度建设,防止和反对暗箱操作、铺张浪费。凡拖欠工资的乡镇按照有关规定,不得购买、更换小汽车,领导干部不得出国(境),不得用财政资金建办公楼和上新的建设项目。
(三十)县市区审计机关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要按照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对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乡镇党委、政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村两委、基层站所、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重视和运用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三十一)县市区、乡镇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和要求,做好农村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要把开展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与开展以创建“五个好”村党组织、“五个好”乡镇党委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县市区为内容的“三级联创”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不断转变工作作风,切实解决部分干部“走读”问题,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三十二)县市区、乡镇民政部门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深入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三十三)县市区、乡镇教育部门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要在普及农村义务教育,解决教育乱收费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确保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和各项支农教育投入落到实处。
(三十四)县市区、乡镇政法部门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确保一方平安,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三十五)县市区、乡镇农业部门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三农”工作的政策措施切实得到贯彻落实,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八、附则
(三十六)本实施办法由中共南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南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三十七)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