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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2-23< 信息来源: 点击:



(豫纪发[2012]8号    2012年3月8日印发)  

        近年来,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从省纪委、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对全省农村低保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情况看,各地农村低保工作发展不平衡,在保障范围、保障对象认定、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和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工作,促进各项农村低保政策的贯彻落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维护农村困难群众利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监管的重要意义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农村低保工作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农村低保的政策措施,财政投入逐年增加,保障力度不断加大。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监督管理,关系到国家一系列农村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农村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中原经济区建设战略的顺利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上来,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强有力措施,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村低保政策,使之真正惠及农村困难群众。

  

  二、准确把握农村低保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监管重点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从农村实际出发,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进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把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首位,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提高农村低保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提升农村低保制度的实际效益,为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监管重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审批、资金管理发放、制度建设等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做好监督管理。监管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报批审定。保障对象是否符合当地低保条件,是否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村级民主评议、公示调查和评议结果、上报乡镇审核、公示审核结果、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审批结果的工作程序,确定低保对象,有无调查、评议记录和三榜公示材料,入户核查、审核、审批是否规范。

  

  2.低保金管理发放。低保资金是否列入预算并及时兑现拨付,是否采用社会化发放方式,按季或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3.制度管理。是否对保障对象采用分类定期复核办法,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对低保对象实现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低保档案、资金发放台账是否健全。低保证发放、审查是否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4.投诉处理。投诉、举报受理渠道是否畅通,县乡村三级是否设立了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对投诉、举报问题是否及时调查、整改、处理、反馈。

  

  三、进一步创新完善农村低保监管制度和措施

  

  1.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各级要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工作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纪检监察、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依托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联席会议要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一次,总结通报本辖区农村低保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并研究解决办法。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集会议。联席会议在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的基础上,根据本地情况或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安排,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联合对本辖区落实农村低保政策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问题较多的地方实行重点监控、重点整治;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下级政府每年要向上级农村低保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辖区落实农村低保政策情况。

  

  2.建立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制度。统一制定全省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制度,市、县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调查办法或措施,明确调查项目(如家庭成员构成、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等)及各项收入情况的测算办法,编印统一的调查表单和操作手册,便于基层工作人员操作。乡镇(办事处)要对所有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分别签字确认调查结论。建立完善低保家庭财产收入信息共享核查工作机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民政部门具体负责,通过财政、金融证券、工商税务、公安、住房城建(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低保家庭工资、存款、有价证券、汽车、住房、投资等经济收入、财产进行核查,并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相对比,提高低保对象的审批准确性。

  

  3.建立农村低保申请人诚信承诺制度。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应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诚信承诺书》,保证提供的证明材料、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从而减少随意甚至恶意申请低保待遇的现象。

  

  4.健全农村低保资格评议评审制度。建立乡镇(办事处)农村低保民主评审组织与评审制度,完善低保民主评议办法。乡镇(办事处)农村低保民主评审组织可由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民政、财政、农业部门人员,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组成,参与并监督农村低保申报与审核工作,保证低保审核过程与结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农村低保民主评议由乡镇(办事处)统一组织,评议小组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要充分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规范农村低保管理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监督每个环节,并签章确认评议结果。

  

  5.完善农村低保审核、审批制度。乡镇(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受理、调查、审核和动态管理的职责,在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审核其资格条件。经乡镇(办事处)审核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应由乡级政府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对乡镇(办事处)上报审批对象的家庭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入户抽查率不低于20%。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县、乡联审联批或网上审批,提高工作效率。为提高审核审批结果的公正性,对审核审批结果实行异议听证制度,即乡镇(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同意纳入农村低保的,乡镇(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退回申请人申请材料,说明理由,若有异议,可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听证请求。

  

  6.规范完善农村低保公示制度。各行政村要在本村显著位置设立固定公示栏,将农村低保调查、民主评议以及审核审批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经济状况调查及民主评议结论、是否纳入低保与拟给予保障金额的审核(批)意见等,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对纳入低保的家庭和低保对象进行永久性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金额、救助事由、家庭住址等,以及县、乡的举报投诉监督电话。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内容,应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乡镇(办事处)纪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公示情况要严格监督,确保公示内容真实、全面、完整。

  

  7.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复查复核与分类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施保,县乡村三级应根据家庭主要成员身体、能力等情况将低保家庭进行分类。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低保对象定期审验复核制度,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对于家庭收入无变化或者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于家庭收入处于经常变动状态的,可每半年复核一次。根据复核结果和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的手续,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按照规定做好农村低保档案材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低保家庭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家庭主要成员身体、能力等情况将低保家庭进行分类。为鼓励低保家庭自救,促进再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劳动就业,根据不同类别建立定期核查制度,确定不同的定期核查时限。

  

  8.健全农村低保工作教育培训制度。要加强农村低保工作人员和“村三委”干部教育培训,健全各级民政部门和农村低保岗位年度定期培训制度。通过举办政策理论与业务实务培训班、研讨班,为基层培训高素质的业务骨干,不断提高农村低保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

  

  9.建立临时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与政策,通过非定期、非定量的方式,妥善解决农村群众因病因灾造成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问题,以及信访问题、拆迁安置、退职农村干部安置等特殊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避免因其他社会救助政策制度缺失,和忽视低保标准、人为扩大保障范围给低保制度带来的干扰和压力,促进低保工作健康发展。

  

  10.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将农村低保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逐级考核,重视考核结果运用。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低保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是一项重大而又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统筹搞好协调,狠抓工作落实。各地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要求,明确工作机构,落实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办公条件,工作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

  

  各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开展农村低保工作所需的财力,加大资金投入,建立低保资金预算增长机制,及时足额拨付低保资金,合理安排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强低保资金监管,实行跟踪问效。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村低保工作的申请、审批及资金发放程序;健全制度,规范操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结合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低保标准,逐步提高补差水平;建立低保对象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比对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各级审计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农村低保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检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发挥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执纪办案的职能作用,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挪用克扣冒领低保资金的案件,认真清查关系保、人情保,坚决纠正与民争利等不正之风,尤其涉及农村基层干部以权谋私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要把查案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办案的教育治本功能。选取一些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切实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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