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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全面推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2-23< 信息来源: 点击:


(豫办〔2008〕33号    2008年11月1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办〔2007〕8号)精神,积极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农村基层延伸工作,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县、乡、村三级责任网络和责任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保证中央关于农村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以建设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为重点,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领导班子和农村基层干部作风建设,切实纠正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维护农民权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实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农村党的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农村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为此,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原则;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原则。

  

  三、责任目标

  

  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县(市、区)委是关键,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是基础,县乡两级党委对所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县、乡、村三级党委(支部)书记为本辖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亲自抓,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农村基层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分析本辖区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组织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开展党风党纪和法律法规教育,注重普及科技文化知识。

  

  3、结合本地实际,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为核心,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强化权力监督制约,健全相关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深入开展农村基层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

  

  5、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认真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6、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开展便民服务工作。深入开展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

  

  7、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积极支持、配合执纪执法机关依法查处农村基层违法违纪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8、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9、重视农村基层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组织机构健全,人员、场地、办公设施和经费得到切实保障。推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配备村级纪检委员和党风廉政监督员。

  

  10、弘扬求真务实、公道正派、艰苦奋斗的作风,带领农民群众不断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兴办公益事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农村基层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责任

  

  1、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并组织实施。

  

  2、管好配偶、子女和亲属,严格遵守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法规制度,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3、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支持、配合执纪执法机关依法查处农村基层违法违纪案件。

  

  4、注重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对照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5、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职责范围内落实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组织协调、配合责任追究案件的查处。

  

  (三)纪检监察机关和职能单位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按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提出落实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意见、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搞好任务分解,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实施责任追究,确保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级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根据任务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落实。

  

  四、督查考核

  

  对农村基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要进行年度考核。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县(市、区)委和乡镇党委分级负责,县、乡两级党委书记要负总责、亲自抓,领导班子成员担任考核组组长。县对乡镇的考核工作,在县(市、区)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乡镇对行政村(社区)考核工作由乡镇党委具体组织实施。

  

  县、乡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每半年要对所辖范围和职责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督查。根据实际情况可组织专项检查考核。农村基层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主要采取“双述双评”的办法,即农村基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述职述廉,与会人员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分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以无记名填表方式进行。测评结果要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或村务公开栏中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根据需要,各地可开展问卷调查和质询活动。对乡镇的考核结果由县(市、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综合平时掌握情况,提出最终考核等次意见,报县(市、区)委审定。对村级的考核结果由乡镇纪委综合平时掌握情况,提出最终考核等次意见,报乡镇党委审定。

  

  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将考核结果纳入农村基层干部廉政档案。要建立和完善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责任追究

  

  按照《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豫发〔1999〕17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对违反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追究责任。农村基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如实报告、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可以依纪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造假、不查不究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纪从重处理。

  

  农村基层站所、学校、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意见,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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